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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红是非多!杨幂起诉商贸公司网络侵权 哪些行为是侵犯了肖像权

  杨幂,中国内地影视女演员、流行乐歌手、影视制片人。在娱乐圈有一定的影响力。近期,杨幂起诉商贸公司网络侵权 。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人红是非多,侵权也多。那么,哪些行为是侵犯了肖像权呢?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企查查APP显示,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向泉州童龄纺贸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杨幂诉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庭审系统第七网络法庭开庭审理。

  案例

  著名演员张涵予因发现南京某汽车经销商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图片,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4日1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该经销售侵犯了张涵予的肖像权,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在本案的审理中,法院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1018条、第1019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章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民法典》第四章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那么,你知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肖像权”具体是如何定义的吗?哪些行为属于“合法”使用“肖像权”?又有哪些行为属于“侵权”了呢?

  什么是“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哪些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了肖像权?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以案释法:AI换脸

  有人利用AI换脸技术将94版《射雕英雄传》里朱茵扮演的黄蓉换上了杨某的脸,在网上引发热议。后制作者回应已将相关视频下架,并表示:“AI换脸应该被用以正确的方式,大家应尊重版权和肖像权,专注于技术本身。”

  法官说法

  “AI换脸”的诞生说明,这一技术有一定的需求,如有些影视作品由于使用了有劣迹的演员,导致因违规无法正常上映,制片方为了降低制作成本,减少劣迹艺人的负面影响,不得不采用“AI换脸”技术将其换掉。

  网友们发挥创造力、想象力,将明星换成自己,自娱自乐,并无不妥之处。但如果未经授权,将自己的脸换成明星的脸,将此明星换成彼明星,甚至添油加醋,进行恶搞,导致公众对明星产生了“差评”,那么这种“换脸”行为就可能侵害明星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换脸”还是要谨慎为之。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案释法:用肖像制作表情包斗图或需承担法律风险

  电视剧《都挺好》播出后热议不断,有网友拿着倪大红的镜头来做表情包。

  用明星肖像制作表情包,当然算作侵犯他人肖像权。如果对方不追究,是没有问题的;但对方要是追究,则算侵犯肖像权。若是再利用这些表情包出售盈利,更算是侵犯肖像权。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6.25 10: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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