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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无权代理精神病人提起诉讼?

9次阅读 胜诉 2020.04.16 00:00:00

肖某与贺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2年,贺某发现肖某患有精神病,经治未见好转,2006年,肖某再次发病,贺某见状便将其送回父母家并支付1.8万元生活费用,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2008年7月,父亲老肖以肖某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贺某支付扶养费5万元。法院受理后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并由贺某支付扶养费3万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点评

监护人以精神病人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案件应当受理。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理她进行民 事活动。法律对监护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并法律无明文禁止性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就应当立案受理,至于监护人是否有权代理精 神病人提起放弃配偶权的离婚诉讼,这些都是在审理阶段应当审理查明的事实,而不是法院立案审查的内容。因此,监护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 行为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身份权的行使和保护也是一种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人的精神病人,除行使选举权时在《选举法》中有限制性规定外,法 律并没有剥夺他们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只是他们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都必须通过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才能实现,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事实效 果,因此,由肖某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肖某提起离婚诉讼具有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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