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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管辖权裁决应视为未经仲裁

6次阅读 胜诉 2020.04.16 00:00:00

时间:2018-03-22 来源:金牌律师网

原告孙某以“自己是被告某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职工,电建公司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与同岗位职工不能享受同等待遇”为由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东平县龙山职业介绍所自2005年5月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孙某派遣到电建公司工作。据此,该委员会于2008年7月22日作出(2008)582号仲裁决定书,认为该案不属该委员会管辖,驳回了孙某的申请请求。次日,孙某诉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该院同日受理。电建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孙某的用人单位系东平县劳动就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办),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在云南省富源县,本案应当由东平县法院或者富源县法院管辖。2008年8月27日,历城区法院作出(2008)历城民初字153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劳务协议书均证明原告的用人单位系东平县龙山职业介绍所,因该介绍所已被注销,其相关权利义务由开办单位即就业办承担,而其住所地在东平县,故电建公司所提管辖异议成立。依照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东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某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电建公司以“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且未经仲裁”为由认为法院无权直接受理,要求驳回原告起诉。

案例点评

认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指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概括性不服,即只要不愿服从仲裁决定,不论不服的内容如何,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裁后审是一种程序性规定,只要劳动者经过了仲裁机构的仲裁,不论结果如何,均应视为已经过了仲裁,法院应当受理”的观点,是错误的。

“对仲裁裁决不服”是指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实体处理不服。这是因为,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就劳动争议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三是对实体争议裁决不服。这三种情形都是对劳动争议作出的实体处理(包括明示或默示的不予处理)。而本案劳动争议在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时,该仲裁委只是告知原告不属本委员会处理,言外之意是其他仲裁委员会才是有权仲裁机关,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未作出实体处理,本案也就不符合起诉条件。此外,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请求事项均是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终局的事项,仲裁后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裁决书可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来看,先裁后审的“裁”是一种实体性处理,本案应驳回原告起诉,由原告首先向东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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