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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致第三人感染病毒 医院该不该赔

0次阅读 胜诉 2020.04.16 00:00:00

被告某医院在原告贾某住院期间为其输血。被告使用的血液中携带艾滋病病毒,致使原告贾某感染艾滋病。原告在出院后、发现被艾滋病病毒感染之前,与其妻子修某(本案第二原告)同居,致使修某也感染艾滋病病毒。于是,贾某和修某共同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评论认为,原告贾某请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有医疗服务合同的基础,依据医疗事故责任或者违约责任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原告修某与被告之间没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基础,无法请求损害赔偿,起诉无正当的诉讼理由,其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案例点评

确定输血致患者感染艾滋病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有以下几种:

第一,违约责任说。患者与医院有医疗服务合同作为基础,医院在接受患者的医疗请求和患者提供的医疗价金后,就应按照合同履行医疗义务,为患者精心治疗,解除患者病痛。输血致患者感染艾滋病,违反了合同约定,医院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加害给付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损害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既是违约行为,也是侵权行为,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医院输血造成患者感染艾滋病,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造成了合同预期利益以外的固有利益损害,构成加害给付。加害给付责任实际上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因此,患者可以针对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两者中择一提起诉讼,这也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精神。

第三,医疗过错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输血致患者感染艾滋病造成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责任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依照侵权责任请求损害赔偿,是有道理的。其实,医疗过错说的基础就是加害给付理论,所不同的是,医疗过错说通过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直接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医疗过错责任。

对于输血致第三人感染艾滋病的责任问题,首先,不能借鉴违约责任说作为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因为第三人在受到损害之前与医疗机构没有建立合同关系,不可能依据合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其次,也不能借鉴加害给付理论,因为加害给付责任实际上是违约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也要求当事人之间在损害发生之前存在合同关系。第三人与医疗机构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应用加害给付理论作为赔偿责任的基础。

医疗过错说倒是可以考虑,因为第三人感染艾滋病,毕竟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所造成的损害,并且也有因果关系作为根据,尽管这种因果关系比较间接,原因与结果距离较远。可是,现行行政法规对医疗事故的界定,还是局限于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造成患者的损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第三人不是患者,输血致第三人感染艾滋病,难以界定为医疗事故。以医疗过错作为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基础,根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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