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某旅行社营业部经理,乙系该营业部职员。该营业部在承办私人出境旅游业务的经营过程中,甲为非法牟利,私刻了国外旅行社公章,并多次指使乙通过仿冒签名、盖假图章、虚填出境人身份等方式伪造国外旅行社的邀请函,骗取出境签证给他人使用。一次,乙为牟私利,私自接了一批帮散客办签证的业务,并对甲谎称是与甲有业务往来的丙要办这批签证。甲相信了,并像往常一样让乙伪造外方邀请函及在申请签证时填写虚假信息。事后,乙从非法获利中拿出部分并以丙的名义交给甲。最终甲、乙二人仅因这批签证导致多名偷渡者非法出境而被检察院起诉。
案例点评
根据刑法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即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可见本罪是行为犯,并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出现。甲为非法牟利,曾私刻国外旅行社公章,并多次指使乙以仿冒签名、加盖假图章、虚填出境人身份等方式伪造国外旅行社的邀请函,骗取签证给他人使用。作为有多年出境游工作经验的甲、乙明知这些签证申请人可能是偷渡者,仍然骗取签证供他们使用。因此甲乙二人的多次骗取签证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且属于刑法总则中的持续犯。
虽然乙瞒着甲干了些“私活”,但乙的瞒骗是融合在甲、乙二人共同骗取出境证件罪之中的,正所谓“骗中有骗”。主观方面,甲受乙蒙骗以为是丙要求营业部办理这批签证,这属于认识错误。对假邀请函、假信息骗签证的行为,甲是明知的并与乙一同积极实施的,由此放任了危害后果的产生。故认识错误不影响对甲具有共同故意的认定。客观方面,乙干的“私活”,也是骗取出境证件,没有超出原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不属于实行过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