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曾某系朋友关系。2006年8月5日,何某向曾某借款4万元,当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出于面子,曾某也未要何某书写借据。后来,曾某多次向何某催问借款,何某总以未借为由拒还,为此,曾某只好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某向法院提交了三份向何某索要欠款的私下电话录音。该录音经当庭播放,语音清晰,谈话内容完整。
案例点评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本案曾某提供的录音资料虽未经何某的同意,但她并没有侵害何某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录音资料可作为合法的证据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