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某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山庄的一套期房。入住后却发现房子有两个月无采光,刘先生日前将某公司 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其采光权损失10万元、房屋贬值费5万元及无日照采暖煤气额外支出5万元。
2004年3月,刘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某公司开发的位于海淀区某山庄的一套期房。2005年5月,刘先生验收入住该房屋,但当年冬季,刘先生就发现朝南的卧室及客厅在冬至前后两月无日照,采光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随后,他与某公司交涉,要求解决该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 先生遂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其采光权损失10万元、房屋贬值费5万元及无日照采暖煤气额外支出5万元。
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判决某公司一次性补偿刘先生2万元。宣判后,双方均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房屋的采光问题确是由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楼房造成,但某公司按照经过审批的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并不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依据法 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根据北京市1994年1月17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800元至2000元。但随着经济 社会的发展,对公民的权利保护的程度在逐步加大,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也应当适当提高,同时,鉴于某公司对此事并无过错,刘先生主张的补偿数额不宜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