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平,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XX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静华,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从各空调品牌公司获取空调安装信息并在其平台发布。罗某平从XX公司平台接取各空调品牌发布的空调安装业务,安装完成后由XX公司向其发放报酬,罗某平可自行决定休息时间和选择是否在XX公司处接取空调安装业务,XX公司对罗某平的安装业务没有出勤时间和工作量的要求,报酬根据接单量发放。
后罗某平、XX公司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罗某平向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掇劳人仲裁字[XX号裁决书,裁决罗某平与XX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罗某平不服该裁决书,遂诉至法院。
综合本案所有已知因素考虑,本案双方之间的业务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一审判断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并无错误。鉴于安装业务主要依赖安装工的劳力和技术,且服务商不能将其承揽的业务再委托给个人,因此,本案双方之间应属劳务或雇佣关系。
安装工作业中,特别是高空作业时,通常存在遭遇人身伤害的风险。在尊重各方商业模式的同时,需要考虑安装工受伤时的救济。劳务或雇佣关系的判断,也保留了安装工向XX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可以合理平衡双方利益。
此外,在有第四级案由可用的情况下,一审以第二级案由确定本案案由不准确,予以纠正。
综上,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