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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次阅读 胜诉 2020.04.23 00:00:0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婷,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肖X针

被告:永丰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丰县XX镇XX喜庆鲜花店

经营者:陈X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来,江西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钟X生

原告王X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96273.35元(医疗费1875.85元、误工费31534.5元、护理费1319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81165.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4841.6元、鉴定费4700元、交通住宿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永丰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管理的永丰县天立生态城需要在小区内悬挂灯笼。被告肖X针经被告永丰县恩江镇XX喜庆鲜花店介绍承包被告XX公司的悬挂灯笼工程,并于2019年1月30日雇请原告王X生悬挂灯笼。原告王X生于当日在悬挂灯笼时不慎受伤,并于当日被送往永丰县中医院进行治疗。经医生诊断为:1、双髌骨粉碎性骨折;2、右肱骨大结节骨折;3、鼻甲骨折;4、多处软组织挫裂伤(气滞血瘀),经手术治疗,住院42天后出院。共花费医疗费:27133.65元,其中原告垫付1875.85元,其余医疗费由被告肖德针垫付。事发至今,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相关赔偿事宜,因原、被告双方未能就赔偿款达成一致,故被告拒绝赔偿,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XX鲜花店承包被告XX物业在天立小区的春节喜庆布置工作,双方签订了协议,被告XX鲜花店承包该工作后以每天300元报酬雇佣原告王X生等人具体实施,原告王X生与被告XX鲜花店成立雇佣关系。原告王X生等人虽然是被告肖X针负责联系,但由于被告肖X针与XX鲜花店经营者系夫妻关系,由被告肖X针负责联系工作人员亦在情理之中,被告肖X针没有承揽该项工作,与被告XX鲜花店也不存在承包关系,故被告肖X针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钟X生也是被告XX鲜花店聘请的雇员,即使如被告XX鲜花店或肖X针所称,原告王X生是被告钟X生邀请来工作的,被告钟X生自己本身就是被告XX鲜花店的雇员,被告钟X生并未从被告XX鲜花店转包该项工作,其与原告王X生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故被告XX鲜花店辩称原告王X生与被告钟X生是雇佣关系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丰县恩江镇XX喜庆鲜花店赔偿原告王X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34998.6元,品除已付28879.64元,尚需赔偿106118.96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永丰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X生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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