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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与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7次阅读 胜诉 2020.04.23 00:00:00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经济赔偿金

 

 

本案基本情况:

当事人阮某于2011年进入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材料工程师和国际营销代表的职务。2014年至2016年,阮某担任国际营销代表期间,曾经有两个关乎本案的细节:第一、阮某曾经向单位借支12万余元,后来用人单位通过阮某工资抵扣等形式,陆续平账,至阮某离职前,尚欠该公司6万余元。第二、该公司在2015年曾拖欠部分补贴合计1470元。

2016年,该重工公司对其进行内部调岗,工作地点从长沙迁至北京。2016年2月2日,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其于2月4日前到岗,否则视为解除劳动合同。对此,阮某拒绝接受调岗,并于2月5日告知单位行为属于变相辞退。

对于本案,在仲裁及一审阶段,阮某始终主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3万余元,该公司则主张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阮某应当支付拖欠用人单位的借支款项6万余元。仲裁和一审阶段,阮某的主张始终未得到支持。二审时,在诉讼律师的介入下,阮某更改了诉讼请求,认为单位在2015年存在拖欠劳动报酬事由,并以此为理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长沙市中院裁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一审长沙县法院重审后判决单位支付阮某经济补偿金57000余元,后单位继续上诉至长沙市中院,在二审阶段双方达成和解,阮某应得的补偿与单位的借支款互相抵消,双方互不相欠。

 

案件点评:

本案的关键点有三点:

第一、单位与阮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性质如何认定?起初,阮某认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但对于其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主张,无论是在仲裁阶段,还是在最初的一审,都没有得到认可。后阮某提起了上诉,在二审阶段,在诉讼律师的介入下,阮某修改了诉求,主张经济补偿金,该案发回重审并有了这份判决。

第二、单位能否用员工的工资抵偿借支款。通过这份判决,我们可以看到目前主流的审判观点:如果借支款项确实存在,且双方对于借支款项都予以认可并无争议的前提下,用人单位通过工资的扣除的形式抵扣借支款项,在保留员工基本工资的前提下,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三、对于该重工公司来说,作为一个跨国企业,居然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现象,这说明日常的用工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对于本案来说,如果用单位可以在平时规范管理制度,避免无故克扣工资的现象,也就可能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基于以上三点,我们对劳动争议中的当事人作出如下建议:

第一、明确基本诉求。本案中,S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所说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阮某在仲裁阶段关于经济赔偿金的主张存在偏差,也就是数,起初阮某并没有对自己的需求有个正确的认知。

在二审阶段,在诉讼律师的帮助下,阮某修订了自己的需求,改主张经济补偿金,最终也得到了支持。

第二、匹配相关证据。有了需求和主张,需要的是证据的匹配,本案中,阮某主张S公司拖欠自己的劳动报酬,并提交了工资表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材料。

相反,S公司主张未拖欠劳动报酬,却拿不出证据说明为何实际发放的劳动报酬少于阮某应得的收入,也就必然承担败诉责任。

第三、注意对案件细节的审视。1470元的工资,早在劳动仲裁阶段阮某就已经主张,但无论是阮某还是S公司,初期都未曾想到劳动者以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尤其对于S公司来说,如果日常工作中就能对这些细节加以防范,完全可以避免争讼阶段的金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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