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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利益的抛弃行为

3次阅读 胜诉 1997.11.27 00:00:00

1997年11月20日,X市兽药厂与X市财务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财务公司贷给兽药厂人民币35万元,利率为月息12.6‰, 借款期限自1997年11月20日起至1998年3月18日止,原X市特种建材厂为兽药厂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二年。合同签订 后,财务公司按约向兽药厂发放了借款35万元。借款到期后,兽药厂仅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按约归还。2007年4月19日,兽药厂负 责人魏建浩出具还款计划一份,确认尚欠财务公司等三单位借款本金76.5万元,表示愿意在房子、土地处理中逐步归还。但兽药厂未履行还款义务。财务公司遂 诉至X市人民法院,要求兽药厂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案例点评

本案虽是普通的商事纠纷,但案件中蕴涵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颇受争议,主要是:

一、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诉讼时效的客体限于请求权,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为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但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产生的返还 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属于诉讼时效制度规制的范畴。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存在较大争议,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被确认 无效,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 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占主导的是第一种观点。一般而言,在合同无效后产生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往 往是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认为签订的合同具有有效性,并且对权利实现的期限均有明确、合理的预期,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因此,在约定期限届满而 义务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时,权利人应认识到其权利受到侵害,而无论合同在事后是否被确认无效。如认定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则因权利人怠于行使 权利或以合同无效为由得以在无限的期间内随时要求合同对方实施给付行为,必将使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有悖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旨。所 以,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而不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本案中,债务履行期届满日为1998年3月18日,至 2000年3月17日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时效利益放弃的认定

义务人抛弃时效利益的行为属单方行为,不以权利人同意为条件。抛弃的意思表示形式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还可以是推定行为。抛弃方法,可 以通过契约的形式,也可以通过单方意思表示的形式。实践中,抛弃时效利益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协议承认。即当事人就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债务关系, 以协议的方式重新确立一个新的基础关系,发生时效利益抛弃的法律后果。最高法院1997年4月16日发布的(1997)4号批复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 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债权抵销。时效届满,债权本身并不消灭,只要对方 的债权发生于己方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可发生抵销后果。(三)提供担保。最高法院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 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债务履行。时效完成后,债务人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民法通则第一百 三十八条及民法通则贯彻意见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时效届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五)债务承认。债务人于时效完成后 向债权人表示认同其权利之有效存在。这是通过单方意思表示的形式向权利人表示放弃时效抗辩权或愿意继续履行。最高法院在1999年7月21日发布的法释 (1999)7号批复中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 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保护。”在本案中,上诉人兽药厂的法定代表人以书面方式承认债务,并且被上诉人财务公司也予以接受,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债务 人兽药厂已经放弃时效利益是妥当的。

三、时效利益抛弃的效力

时效利益抛弃主要产生以下效力:(一)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后,即放弃了时效抗辩权,债权人重新取得了债权的胜诉权,其债权受法 律强制力保障。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权人有权接受,而不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双方达成 的清偿协议或债务人单方放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履行债务,并受法律强制力保障。(二)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后,即放弃了时效抗辩权,其在时 效完成后实际履行债务或同意清偿原债务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后,不得以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否则法律不予支持;债务 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清偿协议或债务人单方放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应按照其履行债务。总之,时效利益一经抛弃,即回复到时效完成前之状 态,债务人不得再以时效已经完成为由拒绝给付。

一、二审法院支持财务公司的诉讼请求,既合乎客观实际,也符合法理和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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