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泰兴市国庆路东延工程施工期间,个体运输户戴某为迫使承建单位将材料装卸、运输等业务交给其承揽,多次纠集他人到施工现场,采用拉电闸、殴打工地负责人等手段,强迫泰兴市市政公司同意其承揽工地上相关装卸、运输业务。
案例点评
戴某为达到使承建单位将材料装卸、运输等业务交给其承揽的目的,多次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承建单位将相关业务交给其承揽。其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或出售商品,或者强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商品交易秩序和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主体为商品和服务必的需求者或提供者。本案中,被告人戴某系从事拖拉机运输的经营者,符合本罪规定的主观方面,其以牟取高于正常交易价格的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客观方面,被告人为达到目的,采取了阻止施工,殴打工地负责人等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承建单位接受高于正常价格的服务。被告戴某多次强迫交易,造成恶劣影响,可认定为《刑法》第22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