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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由于吸毒引起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恶性案件屡见不鲜,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2023年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了一起案件,一男子被判死刑,因吸毒致幻造成三人死伤。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毒品的危害不必多言,就没有一个人是有好下场的。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早晨用刀刺伤多人,造成一死两伤。  本案被告韦颖,男,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失业。2020年6月4日7时许,被告韦颖与他人吸毒后产生幻觉,携带尖刀前往衡阳市石鼓区湘江北路河畔。韦颖认为,在这次活动中,受害者刘某(男,19岁)威胁到了他的生命,于是他用刀刺伤了刘某的脖子和胸部,导致刘某死亡。后持刀砍向正在附近跑步的受害者吴某某(男,49岁),吴某某避开;认为受害者许某(女,20岁)是“女杀手”,并用刀刺伤了许某。  本案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死刑审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颖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韦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吸毒。产生幻觉后,他在公共场所持刀刺伤无辜的人,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处罚。因此,被告人韦颖被依法判处并批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3年6月21日,韦颖被依法执行死刑。  最高法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指出,此案的典型含义是:药物具有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抑制或致幻的功能,会导致吸烟者狂躁、抑郁甚至受害妄想、幻听,进而导致自残或暴力犯罪。   这个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因吸毒而故意杀人的案例。被告韦颖吸毒后产生了被害幻觉,在公共场所杀害了无辜的人,造成了三人的伤亡。另一个人因为避免及时幸免,罪行极其严重。本案充分反映了毒品对个人和社会的严重危害,特别值得吸毒者深刻警惕。在严惩韦颖罪行的同时,小编在此呼吁大家,应该自觉抵制毒品,不要尝试毒品。珍爱生命,从远离毒品开始。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6.27
  近期,怀化一民警,查获了23个非法运输液化气罐。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还好及时查获了,不然有潜在的风险。那么,非法运输液化气如何处罚呢?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6月25日凌晨,怀化芷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土桥中队民警,查获了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违反国家规定运载23个液化气罐。  凌晨时分,土桥中队在芷江镇胡家垅水库开展零点行动时,对过往车辆进行逐一检查,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来到执勤点,根据民警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民警查看驾驶员张某某相关证件时,发现车子尾厢用油布盖住,询问驾驶人装载了什么,驾驶人支支吾吾没说清。随后,民警掀开油布,只见车辆尾厢内整齐地堆放着一排排的液化气罐。经逐一清查,尾厢里共堆放了23个液化气罐(均已充满液化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还要悬挂警示标志。经查,车主张某某并没有取得危险物质运输资格证,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将车辆、司机驾驶证扣留,并将车上液化气罐进行安全转运。目前,公安交警部门已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处理。  案例  10月7日,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三大队民警在乐宜高速犍为南收费站进站口开展勤务时,发现一辆可疑的面包车。经查,该车车内竟随意堆放着23个液化气罐,车辆及驾驶员均无危险品运输资质。  当天15时许,民警在犍为南收费站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川LD***3”的面包车,该车头明显翘起,且车窗紧闭,有非法营运或超员嫌疑。  民警随即对该车进行检查。打开车门后,民警发现该车除驾驶室和副驾驶室的两个座位外,其他座位均全部拆除,堆放着23个液化气罐,罐内涉嫌装有液化石油气,且没有任何安全保护设施。  民警进一步核实车辆和驾驶人信息时,发现车辆及驾驶人均无任何危险品运输资质,车辆登记信息为“7座非营运载客面包车”。  民警将驾驶人带到警务室继续询问,驾驶人何某承认所载均为液化石油气,因嫌办理危化品运输许可证手续繁琐,且送气区域多为较偏僻的城乡结合部,于是自己抱着侥幸心理,一直未办理相关手续。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非法运输液化气如何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运输液化气的,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等,构成犯罪的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运输液化气的,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等,构成犯罪的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运输液化气罐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真是拿命在违法啊,液化气罐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6.27
  近期,安徽一男孩遭家人棍打跳下5楼 。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这个孩子太偏激了,还好家只是住5楼,还好只是骨折。那么,家长打孩子致跳楼该担何责呢?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6月25日,安徽合肥长丰县一小区,男童遭家人棍打后从五楼跳下引发关注。据现场视频显示,男孩站在5楼窗户外,屋内有人用长杆对其击打,楼下居民劝阻无果,男孩突然跳下。长丰县宣传部工作人员回应,男童双腿骨折,暂时没有生命危险。据当地妇联工作人员,打人者是孩子母亲。妇联回应男孩躲窗外被打跳下5楼。  经初步调查,闫某某因贪玩担心母亲责罚,躲到防盗窗外平台上。其母亲担心闫某某坠楼,用棒状物拍打闫某某,规劝其进屋。后闫某某跳楼。  目前,经医院诊断,闫某某身体多处骨折,肺部挫伤,暂无生命危险,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为避免对儿童造成二次伤害,请不要传播相关视频。  案例  9月17日,湖北武汉,江夏一中一名九年级,男生跳楼身亡。根据监控显示,男生在教学楼楼道被母亲教训,期间挨了两耳光。母亲离开后,男生默立两分钟后,转身爬上栏杆跳下,路过的同学试图阻拦未果。据悉,该男生当天下午在教室与另两名同学玩扑克牌,班主任请三名学生家长到校配合管教,该男生在五楼走廊被母亲扇了两耳光便跳楼。当晚9时,该男生因伤势严重被宣告不治。目前,当地教育、司法等部门已介入处置善后。  家长打孩子致跳楼该担何责  如果家长能意识到孩子遭棍击会出现跳楼的危险,主观上仍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而致使孩子摔成重伤的,家长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家长主观上对孩子跳楼抱有侥幸心理、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则家长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35条规定,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家长应该意识到站在窗外的孩子可能会跳楼,若孩子双腿骨折达到重伤级别,家长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若未达重伤级别,家长也应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很多父母在教育孩子的时候,往往只看到了孩子所犯的错误和做出的事,直接忽略了孩子的感受,让孩子无法感受到爱。爱需要耐心的教导。希望家长多给孩子一点爱和耐心。避免悲剧发生。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6.27
  近期,杭州的一个健身房老板,因不满差评,在网上骂顾客是母猪。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体验感不好,还不让人说了。这老板应该想着怎么提高顾客的满意度才是眼下要做的。那么,如果在网上辱骂他人要担责吗?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杭州一个女子购买了129元的西铁健身(滨江店)体验课,却并没能获得满意的体验。她在社交平台上发帖抨击,没想到引起了健身房的注意。对此,健身房的教练主动联系了她,向其表示歉意,并提出退款,试图平息事态。尽管她接受了教练的道歉,却并未接受退款,本想不再纠缠。然而,接下来的事件让她愤怒无比。在网络上,她竟然看到了该健身房老板在工作群里辱骂她为“母猪”的言论,甚至有人质疑她是在为竞争对手故意抹黑。这种无端的责任推诿和恶语伤人让她无法接受。26日,健身房的老板在网络上发布了道歉文章,称在不清楚事情全貌的情况下,他的情绪失控,发表了令人震惊的侮辱性言论。他已经对涉事的教练进行了处罚,并按照女子的希望向其道歉。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试图通过道歉来弥补这个错误。  案例1  2023年1月,李某发现自己建的微信群被一陌生群友分享了进群码,该群友将周某频繁拉进又踢出该群。李某对此举感到疑惑便私联该陌生群友和周某,因均未得到回复,便心生不满,想通过网络泄愤。2023年2月至4月,李某持续在微信、短视频平台针对周某发布侮辱性言论和视频,造成了恶劣影响,周某深受其害,便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查:李某在网络平台针对周某共发布12条侮辱性视频,播放量超十万。  经审讯,李某对自己网络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2  公安横山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平台男主播谎称自己是横山人,为炒作流量多次在直播中爆粗口、公然侮辱辱骂他人,用低俗粗暴的语言与他人对骂,言语激烈、伤风败俗,严重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污染网络空间,影响非常恶劣。接到举报后,民警迅速行动,成功锁定该主播。经询问,违法行为人边某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公安横山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在网络上辱骂他人触犯什么法律  法律分析:在网络上辱骂他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民法典》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上恶意辱骂他人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会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网络上辱骂他人属于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上恶意辱骂他人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会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有个人言论自由,但所有网民都应当遵纪守法,坚守网上言论自由底线。不要在法律边缘疯狂试探。不然将要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6.27
  人类的生命很脆弱,前一秒还活着的人,下一秒就这样消失了。随着外面行业的兴盛,我们经常可以在满街上看到外卖小哥骑着电动车潇洒的身影。近期,深圳一外卖员被雨篷扎颈身亡。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生命无常,希望死者可以安息!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深圳一外卖哥骑电动车摔倒,被车上加装雨棚刺脖重伤。  据多位现场目击者介绍,事情发生在6月23日中午1点左右,“雨特别大,当时路上的车也比较少”。  一名外卖员骑行电动车时摔倒,被车上安装的雨篷扎伤颈部,“现场流了很多血”,周边居民也不敢随意施救。一位目击者表示,外卖员疑似是被雨篷杆扎伤。  案例  一起外卖骑手在深夜送餐途中突发疾病倒地身亡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这场悲剧中,外卖骑手刘某某一天凌晨突然脑干出血,倒在地上几个小时没人发现,最后不幸去世。  为维护自身权益,刘某的家属将外卖平台和雇佣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0多万元的巨额赔偿。  在审判过程中,刘的家人指出,刘是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送餐的。公司对刘某的工作时间和强度有一定的控制权,应对刘某的安全负一定的保障责任。还提供证据表明,刘在工作期间有很大的风险和压力,这可能会对他的健康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雇佣刘某某的公司和外卖平台公司辩称,他们只提供信息平台和服务,骑手们作为自由职业者或合作伙伴合作。骑手的工作没有直接管理,对骑手的健康状况也没有责任。公司代表还表示,在刘某生病倒地的那天,他们没有直接参与或了解事件的发生,因此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考虑到双方的观点,一审法院作出了以下判决:外卖平台和雇佣公司共赔偿150多万元。  法院认定刘某本人承担10%的责任,外卖平台运营商承担20%的责任,雇佣公司承担70%的责任。  虽然外卖平台运营商辩称只提供信息服务,但不直接参与骑手的雇佣和管理。雇佣公司还强调,与刘的雇佣关系属于合作或灵活就业,法院仍认定他们对刘的不幸事件负有一定的责任。  法院为何判决三方各自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裁定外卖平台应承担20%的责任。判决的依据是平台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利润,因此必须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负责。外卖平台主张只提供信息服务平台,不参与骑手的招聘和管理,对骑手的不幸事故不承担责任。  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即使平台不直接参与骑手的招聘和管理,只要平台能从这项服务中受益,他们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客户支付的服务费和商家支付的平台费。因此,虽然平台没有直接雇佣骑手,但他们的利润部分来自骑手的工作。这是他们需要承担责任的主要原因。该平台的责任份额为20%。虽然他们从骑手的工作中获利,但他们没有直接参与骑手的工作,也没有直接控制他们的工作条件。因此,该平台的责任份额低于雇佣公司。  法院认定,雇主对劳动者的安全负责,无论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都要承担70%的责任。  这意味着,即使刘的工作时间和地点是由他自己决定的,雇佣公司也应该确保他在工作中的安全。  也许雇佣公司试图逃避刘作为众包骑手的安全责任,这并不能完全排除。即使刘可以决定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地点,也不能改变他为雇佣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事实。  因此,雇佣公司作为使用刘某劳动服务的一方,应对刘某工作中的安全负责。  最后,法院裁定刘某某需要承担10%的责任,因为他选择了这份工作,没有完全遵守健康安全的工作规定。  它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刘是否充分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以及他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来维持自己的健康。刘有定期健康检查的习惯,还是有足够的医疗保险来支付这些检查费用?  你知道你的工作可能会导致健康问题吗?  其次,刘某在送货过程中经常面临紧张和高压。他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来放松,进行健康的饮食和锻炼。在法院充分考虑了这些问题后,刘需要为自己承担一定的责任。  没有劳动合同,谁对工伤负责?  在我国劳动法中,无论是否有明确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伤都有一定的责任。  然而,在“零工”经济或灵活就业中,劳动关系的确认已成为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像刘这样的工人往往被视为独立承包商,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雇员。  从法律角度看,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只要实际存在雇佣关系,雇主仍然需要对工伤负责。  劳动关系的判断不仅取决于劳动合同,还取决于劳动者是否为雇主提供劳动。换句话说,无论合同的名称或形式如何,只要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那么这就是劳动关系。  如果刘某在工作中遭受工伤,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雇主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刘某、外卖平台和雇佣公司试图声明他们只提供信息服务平台或刘某是众包骑手,工作时间、地点和订单选择由他们自己决定,以逃避责任。  然而,法院仍然裁定他们需要对工伤负责。这一判决也反映了法院保护“零工”经济工人权益的倾向,即使雇主试图以各种方式逃避责任。  至于如何处理这种没有劳动合同的工伤,我们从刘的案例中看到了一些参考。你可以尝试通过司法渠道追究雇主的责任。  此外,政府部门应积极参与,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零工”经济中工人的权益,特别是在没有明确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工伤责任的识别和处理有明确的规定。  如何处理这种情况需要依靠司法途径,以及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综上所述,生命无常,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个会先来。在工作之余,我们应该注重自己是身体健康,如果有不适应该及时就医。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6.27
  偷拍是未经他人同意,以秘密方式对他人进行拍摄的行为,这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偷拍并且将超出公共领域的私人信息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传播,会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近期,一名68岁大爷女厕所偷拍被抓后,因基础病被释放,女子起诉大爷。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是要严惩,这样的偷拍行为,着实让人感觉困惑。那么,偷拍怎么量刑呢?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北方某市的王女士在微博发文称,自己在城区一公园上厕所时被一68岁老人偷窥并偷拍,老人被自己抓了现行,王女士将事情经过发到网上,并曝光了偷窥者的照片引来网友热议。随后警方对该老人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但因为老人有基础病只进行了口头教育后释放。6月26日下午,辖区警方证实已经释放了老人,王女士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她已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礼道歉。法律界人士表示,王女士的诉求有望得到支持。  “我喊救命的嗓子哑到现在还没好,他的人生已经恢复正常了。”6月26日上午,记者联系上王女士时,她依然难掩愤怒。  王女士回忆,23日19点左右,自己在公园人工湖附近的女厕所内,发现了一个一身黑衣服的老人疑似正在偷拍,“我听见拍照的声音,心生疑虑,拿着手机开了一下拍照模式从厕所门下面的缝隙看了一下,正看见他趴在女厕所地上,从门下面的缝隙向内偷窥,我果断冲出厕所抓住了他并报警,警察在他的手机里也发现了他偷拍的照片。”  “我抓到他的时候,他跟我说他年纪大了一身病,警察也管不了他,我抓着他也没用,最多交500块就被放出去了。”王女士回忆,老人还说了一些威胁的话,“我哭了一晚上,后面几个晚上都没睡好,也不敢告诉家人。”  6月24日,王女士将事情经过和偷窥者的照片发到了微博上,截至上游新闻记者发稿时已有15万点赞,4万转发,众多网友都对王女士表达了支持并出谋划策。  6月25日上午,王女士和老公在辖区派出所拿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老人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我老公在大厅看到了他,就问:‘你不是被拘留了么,为什么站在这?’他说被拘留过了,没有犯法。而且他对这件事本身没有任何的歉意。”王女士表示,知道这个处理结果后有些崩溃,站在派出所门口大哭,“警方晚上给我打电话说,经过检查,发现老人有病,拘留所不收,口头教育后就直接释放了。”  6月26日下午,该派出所一位民警证实了王女士的说法,所里确实给老人处以拘留5天的处罚,“但我们在办案中心那边给他体检了,发现当事人有基础病高血压,办案中心那边就决定拘留不执行。”  “本来我对拘留五天是可以接受的,接待我的警察态度也很好,但昨天我看到他的笑,真的是气得浑身发抖,然后就直奔法院了。”王女士向记者确认,自己已经向辖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主要诉求就是让他赔礼道歉,最好贴在他们社区的居委会公告栏上,赔偿方面没有什么要求。”  偷拍怎么量刑  1、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只是一般的高血压,身体条件符合羁押的要求,是可以进行行政拘留的。若高血压可能危及该人生命或加重病情,并有医疗机构证明不宜羁押的,可以不予拘留。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6.27
  近期,贵州一名16岁的学生校内服毒身亡,知情人爆料,死者曾在学校卖烟 ,因检举同学遭霸凌。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看到这样的新闻,内心五味杂陈。希望学校尽快解决吧,给死者一个交代。那么,学生死在学校,学校有没有责任呢?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贵州凯里。一女子发文称,6月17日,自己16岁的儿子返校当晚中毒昏迷,经抢救无效身亡,班主任称孩子服用了10克亚硝酸盐。孩子母亲介绍,儿子3月曾因在学校卖烟被老师批评教育,校方当时已处理。5月,因检举同学用手机后遭到校园霸凌,“被辱骂威胁,还被掐脖子,半个月不敢去食堂。”其称,6月学校又因卖烟的事要求孩子与其他同学当面相互指认,事后还被校方劝退,“孩子犯错,校方处理不当,让他心灵遭受重伤。”孩子母亲称,警方已排除他杀,自己的诉求是要求学校承担责任,霸凌的同学要向孩子道歉。凯里市教育局安稳科工作人员称:“孩子(是属于)在学校自杀,积极协调在处理。”  案例  4月5日,四川德阳18岁学生周某在学校寝室内死亡,经法医鉴定为“右额叶脑挫裂伤、血肿伴右侧硬膜下出血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4月4日,四川德阳通用电子科技学校一位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事发后,学校已积极进行善后处理并配合公安部门调查,现在警方已经将调查结果告知学校和家属,如果家属仍有疑问,学校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此前,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向家长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书明确:周某死亡一案无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  4月5日,罗江警方发布通报称,2023年2月22日,德阳通用电子科技学校发生一起在校学生死亡事件。  综合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尸体检验、物证检验鉴定等情况认定,周某符合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未发现被他人侵害情形,排除刑事案件。  学生死在学校,学校有没有责任  1、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  2、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有看护学生的义务。如果学校存在过错,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却有监管不力,可以要求学校责任,至于责任多少会有相关部门鉴定或现有证据进行划分。   综上所述,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6.27
  近期,常德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民警成功破获一系列盗窃案,常德一男子在菜市场盗窃被抓!。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么,盗窃的量刑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6月以来,安福派出所接到辖区农贸市场多名摊主报案,称存放在摊位上,准备第二天分发的大米和食用油被盗。面对这种情况,安福派出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走访。警方在调取犯罪现场视频调查跟踪时,发现一名戴着粉色摩托车头盔的男子多次出现在犯罪现场。经分析,该男子涉嫌重大犯罪,可能再次犯罪。  临礼警方坚持“小案不小看”的理念,以夜间治安巡查为载体,加强了辖区内各大小市场区域的巡查。  6月17日凌晨,偷菜嫌疑人再次戴上粉色头盔,“准时”出现在农贸市场。就在他偷东西准备溜走的时候,蹲在这里的警察从周围黑暗的角落里冲了上来,当场抓获了嫌疑人徐。男子还拿着刚偷来的十多斤豆子、二十多斤瓜子、六七包大豆、三瓶调味酱、五六根火腿肠..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徐某因长期游手好闲而经济拮据。他经常想一个问题:怎么才能花点钱?他想了想,答案是:去农贸市场吧!但他去农贸市场不是做生意,而是偷东西。“农贸市场物品多,随便偷点小东西应该不会引起重视”,徐某心想。  于是,他在6月1日凌晨1点左右出去了。但很快,新问题又来了:监控无处不在。如果没有严格的东西遮住脸,警察很快就会来找你。我该怎么办?但这个问题很快就有了答案,因为徐很快就看到了邻居停在家门口的摩托车,车上醒目的粉色女士头盔似乎在向他招手。。接下来,徐每隔几天一大早就会出门,悄悄地戴上邻居的粉色头盔,去农贸市场偷窃。成功后,他不知不觉地把头盔还了回去。  在审讯室里,徐声称没有收入来源,想偷食物、大米、油和其他转售补贴家庭,因为他认为偷东西不是昂贵的物品,不会给自己造成非常糟糕的结果,所以他一直很幸运,多次潜入农贸市场实施盗窃。但他完全忘记了,被盗的小贩也依靠“这个不贵的物品”生活;他没有想到警察会非常重视群众的“这个不贵的物品”。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徐某对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徐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  深夜,两“外卖小哥”下班后,先后“光顾”了某水果摊,结伙盗走了两箱香蕉。当民警将两个蟊贼抓获后,问及盗窃原因,得到的回答竟是“想换换口味,准备把香蕉当饭吃”。近日,普陀警方经缜密侦查,侦破了一起盗窃某菜市场水果摊位香蕉案件,两名违法行为人因盗窃的违法行为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盗窃的量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是违法行为,不要用自己的行为来挑战法律的红线。莫伸手,伸手必抓!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6.26
  灭门惨案不是第一次听闻了,但是如果是一母同胞长大的兄弟是凶手就比较让人唏嘘了。近期,哥哥一家6口遭胞弟灭门。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有人说灭门灭自己兄弟,不也就是灭自己门吗!想不通!这得多大的仇啊,能把自己哥哥一家灭门,打断骨头还连着筋呢?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6月23日,辽宁省庄河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2023年6月23日1时40分许,庄河市蓉花山镇发生一起命案,致6人死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开展侦查工作,于当日7时许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波 (男,53岁,庄河市蓉花山镇人) 抓获。  经审讯,王某波对其因家庭琐事将王某刚 (系王某波哥哥)及王某刚5名家人杀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但据当地居民透露,“哥哥占了他的地14年,扣大棚,共一万来块钱,今年大棚又翻新,翻新大棚他弟就给哥嫂要土地钱,他哥说没有钱,没给,一气之下就把他哥嫂,他侄子两口和两个孩子,都杀了”。  案例1  2009年5月30日,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一对天台籍夫妻一家三口被人杀害,其中包括一名年仅两岁的孩子,后被亲戚伟伟(化名)发现,随后报警。警方赶赴现场后,经勘查发现受害者皆已死亡。  案例2  案件背景  案件发生于2009年的11月23日,地点在北京市大兴区,大兴区黄村镇的本地人李磊杀了除了自己之外的一家六口人,2009年11月28日在三亚被逮捕,2011年9月16日,被执行死刑。  是什么原因使得李磊将屠刀斩向家里的一家六口人,一家老小全不放过。请让小编带领大家走进北京大兴灭门案,了解案件背后的真相。  人物介绍  李磊,男,北京大兴区本地人,是家里的长子,父母皆务农。李磊从小到大,父母对他的看管十分的严厉,不会心平气和的与李磊沟通讨论,除了打就是骂,经过这么多年,父母已经习惯的这么对待他,并且他唯一的亲妹妹对他的态度也是十分的恶劣,瞧不起这个哥哥。  李磊做过许多的工作,其妻子王美玲也是在工作中与他相识相爱,结婚后李磊在大兴区西红门附近经营着一家餐馆,后来因为大兴区老家农村的拆迁,获得了600余万拆迁款,所以他的家庭算是比较富足的。  案发经过  李磊晚上回家是有限制的,妻子对他严格要求,必须在晚上10点之前回来,迟到了一分钟就会受到妻子的“严刑逼供”。在案发当天,李磊一家人还出去吃了一顿婚席宴,在外边的时候,李磊的父母也是丝毫不给这个已经成家的儿子面子,一直在数落李磊,李磊对于这种数落似乎是早已习惯,没有作出回应。  在当天的晚上,李磊回到家中,妻子并没有关心他去哪里了,只是一味地让李磊拿出资产帮她投资。也许是多年情绪的积压,李磊爆发了,拿出了他以前买的刀具,直接砍向了妻子,妻子声音都没发出就被砍死了。  此时的李磊已经被仇恨所支配,看着妹妹的房间,他缓缓地走去。不久后,妹妹也被他残忍杀害,在杀害妹妹的过程中,父母听到了声音,急忙从屋里走出来看,却看到的是拿着血色长刀的儿子,在向他们走过来,很快,父母也被李磊杀害。  李磊杀完人之后冷静了下来,他觉得这事情已经做了,就不能留下一丝余地,又将他两个小学都没有上的儿子杀死。他坐在客厅里沉默了许久,他不后悔。  在24日晚,李磊开始坐车离开北京,直到28日,李磊在三亚被逮捕。  案件审判  2010年8月12日,北京市人民法院判处李磊死刑,李磊则是露出解脱的笑容,2011年9月16日,李磊被执行死刑。   综上所述,看到这个新闻,小编顿时一惊,悬疑电影都不敢这么演,这么悲惨的剧情竟然能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悲哀啊!从珍惜身边的每一个眼前人。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6.26
  不法分子为了掩饰毒品,能顺利运输毒品。想的法子越来越高明了。日前,广州一跑腿骑手被抓,因所送“饮料”是毒品。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感觉骑手很倒霉,自己也就普通的工作接单,没想到把自己送进去了。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贩卖毒品案件:  2021年4月间,陈某智从上家陈某林(另案处理)处购买大量毒品饮料,花言巧语将其包装成一种新型饮品,并称该饮品有大力提神奇效,喝完后人飘飘欲仙,并保证绝不上瘾,且一般无法被查验出,以此向他人推销售卖。  应陈某林要求,陈某智以其本人身份申领电话卡,利用该电话号码开设支付宝账户和微信账户,并将上述电话卡及账户交予陈某林使用。两个月内,陈某林利用上述支付宝账户收取下家支付的毒资1.36万元,并转至陈某智的银行卡,由陈某智持卡到银行取现。  某次交易中,因买方无法当场面交,陈某智遂将其购买的饮品交给美团跑腿骑手送至指定地点,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检测,该饮品实为含γ-羟基丁酸的毒品饮料。随后,公安人员在陈某智租住的地方查获该毒品饮料实物615支共147.35千克,以及含咖啡因的毒品实物93包共2.86千克。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智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智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八千元。  陈某智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陈某智将本人的电话卡及微信、支付宝账户提供给其他毒贩使用,并帮助将毒资提现,属于毒品犯罪的洗钱行为。从司法实务来看,一些人员出于“逐利动机”,被毒品犯罪分子许诺的蝇头小利所吸引,或被毒品犯罪分子所蒙骗,而出借自己的电话卡、微信账户或银行卡,为毒贩提供接收、转移毒资的帮助,使得毒品交易隐蔽进行。   近年来,部分场所出现了一批仿“神仙水”“泰国红牛”“奶茶”“可乐”等常见品牌包装的饮品,这些饮品看似常见,实际却是以γ-羟基丁酸为主要成分的毒品饮料。因包装具有欺骗性,极易让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以为喝一点没有什么问题。然而,饮用者通常先是由几天一瓶渐渐发展到每天一瓶甚至几瓶,甚至不喝就全身难受,昏昏欲睡,最终彻底上瘾。珍爱生命,从拒绝毒品开始!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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